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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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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 ( JIANG SU PROVINCE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为 JSP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类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研 究、培训)机构及省内各级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引下,秉承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要 求, 团结、联合企业界与社会各界,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沟通联系 工作,不断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 竞争力,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江苏企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行业 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 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 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 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 12 号综合楼南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企业联合组织的综合服务功 能开展工作,面向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在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发展研究、管理咨询、信息发布、教育培 训、 国内外合作交流以及沟通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互动等 方面提供高效服务。

(一)本会依据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91 号公告和省委 省政府(苏发〔2016〕8 号)文精神,作为企业(雇主及经营管理 方)的代表组织,参加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代表企业 方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各地企业代表组 织、各行业企业联合团体建立健全“三方机制 ”并参加本区域劳 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 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向政府机关反映企业的建议、 要求,及时向企业传递政府和部门的政策信息;为立法机构制定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和部门制订经济政 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和部门委托的涉企工作。

( 四)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 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 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和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 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 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 新、技术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组织企业和有关机构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 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 升级提供教育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发布、刊物出版等项服务, 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江苏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开展,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 服务功能。

(八)加强本会团体会员之间及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相互 联系,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九)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 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江苏省境内, 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 有制企业;

(三)江苏省境内各市县的企业有关社会组织;

( 四)我省企业界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领导、专家、从 事与企业发展相关职业的知名人士等;

(五)本会单位会员的代表人由该单位现职的主要负责人担 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被暂停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中)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荣誉职务人选 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的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 1 次。 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超 过 1 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 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召开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当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 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本会单位理事的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人由该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 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 止;审定本会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增补或调整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秘书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 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 殊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 30%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 议的,应当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

第三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 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 30%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 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人选,提请理事会表决。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内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拟订内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 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八)联系和协调与各地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 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 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 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 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和提出建议;

(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提出监审意见,并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 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终止事项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 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 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2  6 月   16  日第七届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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